31部门联合启动环保严重失信企业惩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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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7日,环境保护部在京召开《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媒体通气会,介绍备忘录主要内容,回答记者提问。

《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由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等30个部门联合印发,旨在通过环保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开和部门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约束手段,构建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提高企业环保自律、诚信意识,营造良好的环保守法氛围。

备忘录明确了联合惩戒对象为在环境保护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联合惩戒措施有限制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或融资行为,停止优惠政策,限制考核表彰等。今后,各部门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环保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采取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

限制或者禁止生产经营单位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或者融资行为共有11项,其中包括: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限制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参与财政投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依法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弄虚作假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撤销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海关不予通过认证;限制发行企业债券及公司债券;限制注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将生产经营单位的失信信息作为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审核的参考。

停止优惠政策具体包括停止执行已经享受的环境保护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环保电价、财政性资金支持等优惠政策。

限制考核表彰包括扣减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扣发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不得被推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人选,也不得评优表彰等。

此外,其他可以采取的惩戒措施包括将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的失信情况作为融资授信、厘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的参考;各市场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将失信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抽查的比例和频次等。

在实施方面,环境保护部将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签署《备忘录》的各有关部门提供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相关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动态更新。同时依法通过环境保护部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各部门将按照《备忘录》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各部门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给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环境保护部。

希科检测提醒相关企业配合相关政策,加强企业管理,做好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污染治理等工作,避免受到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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