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涉证监管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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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来说,三乙醇胺在一般化妆品中的含量低于0.5%,所占比值较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和《列入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新增品种清单》中的监控化学品低于一定浓度阈值时,可以豁免数据申报和进出口许可。但根据近期海关总署官网于2022年10月24日回复了一则留言,留言主要咨询免洗洗手液出口问题,该免洗洗手液含有微量的三乙醇胺0.051,是否需要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

海关总署的回复指出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以任何方式进口或出口,以及过境、转运、通运《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均应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出口许可证。与此前的规定一致,主要原因是三乙醇胺低浓度阈值豁免规定的研究工作仍在开展监控中,相关文件尚未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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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综合司给广东分属,各直属海关下达关于明确部分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涉证监管要求的函。

海关总署综合业务司就企业进出口含三乙醇胺的混合物适用的禁限管制措施征求了国家禁化武办意见。根据国家禁化武办《关于商请明确含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监管意见的复函》(禁化武办函【2022】101号),经研究,现对部分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所涉监管证件的海关验核要求明确如下:

对于添加在化妆品、洗涤剂等商品中起PH调节剂作用的三乙醇胺,一般会与其中的酸性物质发生中和反应。如检测报告显示无法检出三乙醇胺单体,则证明三乙醇胺已完全反应,不存在游离三乙醇胺,根据《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无需办理进出口许可证件。各关可凭相关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对未检出三乙醇胺单体的产品免于验核《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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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相关函的下达表明三乙醇胺的办理正进一步规范化,不再进行一刀切,而是考虑到部分化妆品、洗涤剂等产品中三乙醇胺的不可或缺性,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进出口规范调整。

综合来看,对于添加了起pH调节剂作用的三乙醇胺的化妆品、洗涤剂等商品中,如果检测报告显示无法检出三乙醇胺单体,则无需办理进出口许可证件;对于化妆品等产品中检测报告显示含有含量极低的三乙醇胺,仍需办理进出口许可证。

三乙醇胺进出口许可证办理单位

三乙醇胺属于第三类监控化学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只可由被指定单位经营。

目前全国只有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有经营权,进口商需要委托这两家公司之一作为境内收货人办理两用物项许可证(由中昊或者中化与外商签订合同)。 并且商家需要咨询当地的省级禁化武办(设在经信委),拿到《进口监控化学品用户申请表》,有表才可以委托中昊/中化办理许可证。

详细规定参考瑞旭集团往期文章:含三乙醇胺的进口化妆品要留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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