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无线电动工具用电池镉含量限制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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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电池指令2006/66/EC的修订案2013/56/EU所述无线电动工具中便携式电池和蓄电池中镉豁免已于2016年12月31日截止,这意味着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无线电动工具用便携式电池和蓄电池中镉含量不得超过0.002%。

2006年9月,欧盟发布新电池指令2006/66/EC,取代了之前的电池指令91/157/EEC,规定自2008年9月26日起,禁止汞含量超过0.0005%的电池或蓄电池以及镉含量超过0.002%的便携式电池或蓄电投放市场,但同时,给予特定产品以豁免,纽扣电池的汞含量仅需满足2%的限量要求,医疗设备、紧急照明设备、紧急和报警系统、无线电动工具使用的便携式电池和蓄电池则无需满足镉含量0.002%的限制

2013年12月10日,欧盟发布电池指令的修订案2013/56/EU,明确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禁止纽扣电池含有超过0.0005%的汞,自2016年12月31日起,禁止无线电动工具使用的便携式电池及蓄电池含有超过0.002%的镉。

具体而言,纽扣电池的汞含量从之前的2%收紧至0.0005%,无线电动工具用便携式电池和蓄电池正式适用镉限量0.002%,而应用于医疗设备、紧急照明设备、紧急和报警系统的便携式电池和蓄电池仍然豁免镉含量要求。但是希科检测提醒企业这些产品仍需符合电池指令对标签的规定。

标签要求是欧盟电池指令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2006/66/EC规定,所有电池、蓄电池和钮扣电池,如果出现以下一种及以上情况:汞含量超过0.0005%,镉含量超过0.002%,铅含量超过0.004%,则应带有划叉的带轮垃圾箱标志,并附加超过限量的金属的化学符号。

2013/56/EU已于2014年12月30日开始生效,生效日期前合法在市场销售的电池及储电池,即便不符合有关规定,仍以可继续销售直至清空库存。

希科检测提醒企业,在欧盟市场上销售的电池组、便携式电池、汽车电池和工业电池等都需符合欧盟电池指令对有害物质限量的要求及标签规定,相关企业务必确认产品是否合规。

|相关链接:欧盟电池指令修订案2013/56/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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