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玩具安全法规更新:(EU) 2025/2509 (TSR) 与 2009/48/EC (TSD) 对比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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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玩具市场中,欧盟的玩具安全法规一直起着引领和规范的重要作用。随着玩具行业的发展以及人们对玩具安全性关注度的不断提高,欧盟推出了新的玩具安全法规 (EU) 2025/2509 (TSR),用以替代现行的玩具安全指令 2009/48/EC (TSD)。该法规将于2026年1月1日起生效, 2030年8月1日全面执行。

一、总体概述

现行 TSD 是一项指令,需要成员国将其转化为国内法后实施,不同成员国在转化过程中可能存在理解和执行上的差异。而 TSR 是一项法规,将在所有欧盟成员国直接适用,这有助于提高法规执行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二、具体要求对比

(一)电池相关要求

现时 TSD 中的要求

TSR 中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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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电池的小物件电动玩具,应设计成不借助工具不能触及电池。
如果因为玩具的尺寸或特性需要,可充电电池可以设计为不可触及,只有独立的专业人员才能拆卸或更换

(二)有害物质限制要求

现时 TSD 中的要求

TSR 中的要求

1. 玩具不得含有以下类别的物质:
(a) 致癌物、生殖毒物、致突变物类别 1A、1B、2 (CMR Cat. 1A, 1B, 2)
2. 未有针对水晶泥(slime)和泥胶(putty)的亚硝胺及其前体物的限值
3. TCEP、TCPP、TDCP、甲酰胺(formamide)、BIT、CMI、苯酚(phenol)、甲醛(formaldehyde)、苯胺(aniline)、双酚 A (BPA) 要求适用于意图放入口中的玩具
4. 双酚 A (BPA) 的迁移限值:0.04 mg/L
5. 未有针对单体丙烯腈(acrylonitrile)、丁二烯(butadiene)、苯乙烯(styrene)和氯乙烯(VC)的迁移限值
6. 致敏香料含量限值(或触发标签义务的限值):100 mg/kg (0.01%)(每种物质)
7. 未有针对玩具的特定要求。玩具也可以为欧盟 BPR 法规(EU) 528/2012 中的经处理物品(treated articles)
8. 未有针对玩具的特定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PFAS)要求。玩具符合一般 CMR 含量要求、REACH 法规(EC) No 1907/2006 附录 XVII 和 SVHC 要求,以及 POPs 法规(EU) 2019/1021 中的要求
9. 未有针对玩具的(双酚 A (BPA) 以外的)特定双酚类(bisphenols)要求。玩具符合一般 CMR 要求和 REACH 法规(EC) No 1907/2006 SVHC 要求
10. 未有针对钴(Co)的豁免

1. 玩具不得含有以下类别的物质:
(a) 致癌物、生殖毒物、致突变物类别 1A、1B、2 (CMR Cat. 1A, 1B, 2)
(b) 对人体健康的内分泌干扰物类别 1, 2 (ED for human health Cat. 1, 2)
(c) 靶器官毒物(一次接触/反复接触)类别 1 (STOT SE/RE Cat. 1)
(d) 呼吸道致敏物质类别 1 (Resp. Sens. Cat. 1)
(e) 皮肤致敏物质类别 1A (Skin Sens. Cat. 1A)
2. 水晶泥(slime)和泥胶(putty)中的亚硝胺及其前体物限值:分别为 0.02 mg/kg 和 1 mg/kg
3. TCEP、TCPP、TDCP、甲酰胺(formamide)、BIT、CMI、苯酚(phenol)、甲醛(formaldehyde)、苯胺(aniline)、双酚 A (BPA) 要求适用于 14 岁以下儿童使用的所有类型的玩具
4. 双酚 A (BPA) 的迁移限值:0.005 mg/L
5. 14 岁以下儿童使用的所有类型的玩具中的单体丙烯腈(acrylonitrile)、丁二烯(butadiene)、苯乙烯(styrene)和氯乙烯(VC)迁移限值:分别为 0.01 mg/L、0.07 mg/L、0.77 mg/L 和 0.01 mg/L
6. 致敏香料含量限值(或触发标签义务的限值):10 mg/kg (0.001%)(每种物质)。当标签义务被触发时,致敏香料的信息也须出现在数字产品护照(DPP)中
7. 玩具不得为欧盟 BPR 法规(EU) 528/2012 中的生物杀灭产品(biocidal products)或经处理物品(treated articles)(除了意图永久放置在室外的玩具和某些驻留类化妆品的防腐剂)
8. 禁止在玩具中故意使用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PFAS)
9. 禁止玩具中的 10 项双酚类(bisphenols)物质(注:未来可能将增加至 34 项双酚类物质)
10. 豁免不锈钢部件中,作为所含镍(Ni)的杂质的钴(Co)。豁免意图导电的部件中的钴(Co)。豁免在钕基磁铁(neodymium (Nd)-based magnets)中的钴(Co),前提是这些磁铁不能被吞下或吸入

(三)合格评定与标识要求

TSD 中的要求

TSR 中的要求(新增)

1. 指令(directive)及其修订,需成员国转化为国内法
2. 欧盟合格声明(DoC)
3. CE 标志表明了一件玩具的合格性,它是涵盖广义上的合格评定过程的整个流程所产生的直观结果。关于 CE 标志的一般原则在欧盟法规(EC) No 765/2008 中有明确规定。关于 CE 标志的贴附规则应由本指令加以规定
4. 在安全使用的情况下,为符合第 10 条第 2 款的规定而作出的警告应按照附件 V 第 A 部分的规定明确说明适当的使用者限制。制造商应在玩具上、附带的标签上、包装上(如适用)或玩具随附的使用说明书上以清晰可见、易于辨认、易于理解且准确的方式标注这些警告。未附带包装的小型玩具应在其上贴上适当的警告标识。根据第 4 条第 7 款,成员国可在其境内规定,这些警告和安全说明应使用消费者易于理解的语言或语言(由该成员国确定)书写
5. 对于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和经销商的义务分别进行了规定

1. 将为法规(regulation)。法规及或修订将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
2. 数字产品护照(DPP)
3. 新增:
(a) 应在玩具及包装上进行标注。如果玩具在柜台展示且无法在玩具上标注 CE 标志,则应在柜台展示处进行标注。
(b) CE 标志之后应紧跟着安全图标或其他安全警示信息
4. 新增:
(a) 玩具应附有通用警示说明(如有必要),明确指出合适的使用限制。这些使用限制应至少包括最低和最高年龄、所需能力、体重等。
(b) 对于网络销售产品,必须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地看到警示信息。
(c) 所有警告信息均需以 “Warning”(“警告”)一词开头,但如今该词可被三角形标志(图形符号)所取代。该图形符号高度为 10 毫米
5(a). 强调指出,具备人工智能(AI)功能且需第三方符合性评估的玩具被归类为人工智能法规(EU) 2024/1689、网络安全法规(EU) 2024/2847 以及无线电设备(RED)指令 2014/53/EU 等法规下的高风险人工智能系统。此外,具有大量社交互动功能(例如说话或拍摄)或位置追踪功能的相互连接的玩具被视为具有数字元素的重要产品(类),并且需要进行第三方符合性评估,除非制造商已采用协调标准、通用规范或欧洲网络安全认证方案,并达到 “实质性” 保证水平
(b) 制造商和进口商的义务
(c) 数据载体:
- 数据载体应实际附着在玩具上或附在玩具所贴的标签上。如果玩具过小,数据载体可以放在包装上。但必须在销售点的情况能被消费者看到。包括在线销售的情况。
- 玩具的数据载体应是独一无二的。
- 不应要求消费者下载和安装任何软件、进行注册或提供密码以访问数字产品护照。
- DPP 中的数据应由负责创建的运营者负责存储。其他运营者不得出售、重复使用或处理此类数据。
- 在将玩具投放市场之前,运营者应将其上传至联盟注册系统,并插入唯一的产品标识符和唯一的运营商标识符
6. 在使用这些玩具时,要考虑到其对儿童心理健康以及认知发展可能带来的影响
7. 增加了食品仿制品、肠道阻塞以及磁铁等在基本安全要求中的内容

三、对行业的影响及应对建议

(一)影响

  1. 合规成本增加:TSR 对玩具中有害物质的限制更加严格,增加了更多的检测项目和更低的限值要求,这将导致制造商在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以及成品检测等方面的成本大幅上升。
  2. 技术挑战加大:对于含电池玩具的新设计要求,以及人工智能玩具等新兴产品的合规要求,对玩具企业的技术研发和创新能力提出了更高的挑战。
  3. 供应链管理复杂:数字产品护照等新要求的引入,使得供应链中的数据管理和信息传递变得更加复杂,需要企业与供应商、经销商等各方进行更紧密的协作。

(二)应对建议

  1. 提前规划与培训:玩具企业应尽早组织专业人员对新法规进行深入学习和研究,制定详细的合规计划,并对员工进行相关培训,确保全员了解新法规的要求。
  2. 优化供应链管理:加强与供应商的沟通与合作,要求供应商提供符合新法规要求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并建立完善的质量追溯体系,确保产品的可追溯性。
  3. 加强技术研发:加大在产品研发方面的投入,积极探索新的生产工艺和技术,以满足新法规对玩具安全性和环保性的要求,同时提升产品的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