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通报《化妆品标签:含氟牙膏》法规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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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4日,泰国向WTO通报了《化妆品标签:含氟牙膏》法规草案(G/TBT/N/THA/773)。

根据《化妆品法》(the Cosmetic Act B.E. 2558 (2015))第22条第三款的规定,拟销售含氟牙膏的制造商、进口商或委托生产商,必须确保产品标签包含以下信息:

  1. “含氟牙膏” 或具有同等含义的表述;
  2. 以氟离子(氟)计的总氟浓度,并以百万分之一(ppm)或等效单位标示。

上述标签要求为补充规定,应与2019年《化妆品委员会关于化妆品标签的通知》中所列的标签要求一并遵守。

该法规草案的评议期截止至202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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