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进出境中药材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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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1日,国家质检总局局长发布总局令第169号,公布了《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将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规定中药材进出境时,企业必须申报预期用途,明确药用或者食用。

此前,由于安全标准不同,中药材出境后因安全质量问题多次遭到警告、退货和通报,汞、铅等重金属超标,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超标,农药残留超标、生物毒素超标等都在中药材对外贸易中频频出现。

《办法》的出台,明确了监管要求和企业主体责任,特别是根据贸易目的国家或地区要求建立健全生物安全防控体系,对保证日后中药材进出口贸易健康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办法》规定,质检总局对进出境中药材实施用途申报制度。中药材进出境时,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部门申报预期用途,明确“药用”或者“食用”。申报为“药用”的中药材应为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材目录的物品。申报为“食用”的中药材应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可用于食品的物品。

对于进出境中药材企业的主体责任,《办法》规定,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加工、经营活动,承担防疫主体责任,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进出境中药材安全,主动接受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由于中药材未进行深精加工,携带有害生物的风险相对较高,特别是随着中药材进出口贸易额的快速增长,进境中药材生物安全问题愈加突出。近两年,进境中药材携带土壤、杂草和病虫害的检出频次明显上升。因此《办法》还加强和规范了进出口中药材检疫监管。规定对进出境中药材实施风险管理;对向中国境内输出中药材的境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施注册登记管理;按照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要求对出境中药材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施注册登记管理;对进出境中药材生产、经营企业实行诚信管理等。

【ENGLISH VERSION】

相关链接:
国家质检总局总局令第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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