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台湾环境部发布了《列管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质(PFAS)与其运作管理事项》草案。该草案根据《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管理法》订立。如对草案内容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5年10月3日前通过官网所述联系方式进行反馈。
背景
《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管理法》于2019年修订,授权主管部门公告化学物质的管制浓度与分级运作量。鉴于近年联合国斯德哥尔摩公约持续针对部分PFAS进行审议及列管,国际间持续加强对PFAS类物质的管控,且该类物质种类繁多、许多可能具有环境和健康风险,因此拟订本草案,以加强管制。
草案要点
- 公告列管物质及运作要求
本公告所指的PFAS指附表一至附表三所列化学物质中重量百分比含量达管制浓度以上的物质,并按照管理需求公告为关注化学物质,规定其运作行为、定期申报频率、豁免管制用途或物品、包装容器规定及运作方法记录。
- 标示与运作限制
若PFAS聚合物或气体含量达管制浓度但未达到30%,须在容器或包装上明确标示“氟聚合物”、“全氟聚醚”、“氟化气体”或“氢氟烯烃”,运作不受本法其他限制。
含量达30%以上之制造与进口行为,须按照《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管理法》办理相关许可。
- 已运作关注化学物质者,应于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成相关事项。
规定事项 | 规定期限 |
完成容器、包装、运作场所及设施的标示并备置安全资料表 | 2027年1月1日前 |
指定制造、进口、贩卖、使用、贮存等运作行为,应依规定取得核可文件 | 2027年1月1日前 |
开始运作记录并依规定定期申报 | 2026年1月1日起 |
其他本表未列事项 | 自公告生效日起依有关规定执行 |
- 豁免情形
以下法律已经管制含有PFAS的物质或物品,不受本法的管制:《农药管理法》、《肥料管理法》、《饲料管理法》、《动物用药品管理法》、《药事法》、《医疗器材管理法》、《管制药品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安全管理法》、《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烟害防制法》、《事业用爆炸物管理条例》、《石油管理法》、《天然气事业法》、《原子能法》、《游离辐射防护法》、《空气污染防制法》、《环境用药管理法》、《废弃物清理法》、《商品检验法》、《气候变化应对法》。
- 运作人责任
关注化学物质运作者,应妥善管理PFAS,防止其逸散至环境中,以降低危害风险。
- 检验方法
PFAS的检验方法应依照台湾标准,未订标准者,可采用以下来源的检测方法:
- 环境检测标准方法(NIEA)
- 美国环保署公告方法(USEPA)
- 美国公共卫生协会的水质及废水标准方法(APHA)
- 日本工业规格协会的日本工业标准(JIS)
- 美国材料试验协会的方法(ASTM)
- 国际公定分析化学家协会的标准方法(AOAC)
- 国际标准组织的标准测定方法(ISO)
- 欧盟认可的检测方法
公告及附表内容可参考: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9183&log=detail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