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发布《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作者:访问次数:7631
2016年2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现公开发布(总局令第178号),自2016年3月31日起施行,2006年6月14日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9号发布的《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调整的纤维制品指絮用纤维制品、学生服、纺织面料。本办法所称纤维制品是指以天然纤维和化学纤维为主要原料,经一定工艺加工而成的制品。生产、销售、在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中使用纤维制品的,应当对纤维制品质量负责,并履行本办法关于原辅材料质量、标注标识、检查验收记录等质量义务。

纤维制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注标识,包括: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生产者名称和地址;产品名称、规格、等级、产品标准编号;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学生服、纺织面料标识还应当包括:纤维成分、含量;安全类别。纺织面料不能确定安全类别的,应当标注国家标准要求的甲醛含量、pH值、色牢度、异味、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重金属含量等理化检验指标。

学生服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学生服进行检验,如未履行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或未按规定委托送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希科检测提醒,《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学生服应当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向使用单位供货,否则将受到惩处,相关企业需谨慎应对。

【ENGLISH VERSION】

相关链接:
总局令第178号

咨询:学生服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