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新版标准实施后, 已按照旧版标准执行并生产的库存产品,可以继续销售吗?总局回复作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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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网友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众留言”版块咨询关于“新版标准实施与执行”的相关问题,总局标准创新管理司对留言进行了回复。以下整理呈现两组问答内容,可供参考。

问题1

问:新版标准实施后按旧标准生产的产品是否可以继续销售

企业按照非强制性产品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生产出来的产品,在产品销售存续期间,产品标准进行了更新改版。企业在新版标准颁布实施之前按旧版产品标准生产的、未销售完的产品,标识标注的执行标准为旧版产品标准,产品质量符合旧版产品标准要求,并符合现行有效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请问在此情况下,在新版产品标准颁布并实施后,这些老货是否可以继续销售?是否必须要把标注的产品执行标准改为新版标准才能继续销售?谢谢。

答:您好,您的留言已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因此,企业生产和销售产品必须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要求,在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前提下,可自行选择是否执行推荐性标准。如某项标准已废止,则该标准不再实施和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应当公开其产品符合的现行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 感谢您对标准化工作的关注。

问题2

问:关于新旧版本国家标准切换时,库存商品的销售问题

请教一下,新版本的国家强制标准实施后,流通在市面上的符合旧版国标的库存产品如果不符合新版国标,该如何处置?市场抽检是否会以生产日期的临界点,新版本的国家强制标准实施前的商品按照旧版国标进行监管,新版本的国家强制标准实施后的商品按照新版国标进行监管呢?

如果新版本的国家强制标准实施后一刀切,统一按照新版国标进行监管的话,流通在市面上的符合旧版国标的产品但不符合新版国标的库存商品(即便设置了过渡期,也很难保证会完全消化完成),对企业来说会面临很大风险。

答:您好!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实施前,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新强制性国家标准。过渡期内企业应通过合理排产提前消化库存产品。新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感谢您对标准化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希科检测提醒

若新国标实施后旧标库存仍未消化,企业是否必然面临处罚?

不一定。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处罚前提是“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且仍在生产、销售”。若企业能证明:

  1. 已在新国标实施前采取合理措施(如促销、清仓、召回)消化库存;
  2. 库存残留系因市场流通环节延迟(如经销商滞销、物流停滞)而非企业主观故意;

(3)能提供库存台账、销售记录、整改方案等证据证明“无主观过错”,监管部门通常会结合“过罚相当”原则酌情处理,而非“一刀切”处罚(参考《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首违不罚”“轻微不罚”原则)。

经销商囤积旧标库存拒不配合处理,企业如何维权?

  1. 合同约束:若购销合同中约定“产品需符合最新国家标准”,企业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要求经销商限期处理;若合同未明确,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消化方案及违约责任(如降价回购、滞销分担)。
  2. 行政协调: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库存处置情况说明》,说明经销商不配合的情况,申请监管部门介入协调(如通过行政约谈、责令限期整改等方式推动解决)。
  3. (3)司法途径:若协商无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经销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要求赔偿库存积压损失(需提供合同、沟通记录、库存价值评估等证据)。

销售旧标库存商品时,企业是否需要主动标注“不符合新版国标”?

  1. 法律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知情权),企业需明确告知消费者商品“符合旧版国家标准,暂未执行新版标准”,尤其涉及安全、性能等关键指标差异时,需以显著方式标注(如标签、说明书、销售页面醒目提示)。
  2. 违规后果:若未告知且旧标存在安全风险,消费者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主张赔偿;即使无安全问题,也可能因“隐瞒重要信息”构成消费欺诈(需结合具体情况,并由监管部门或法院认定)。

如果您还有更多关于新旧标准切换期间的疑问,欢迎随时通过下方信息与我们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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